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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3 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
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
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十五)。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十四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十五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