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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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十二)。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二十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
    」。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三、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