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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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
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
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
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
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
辦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
規範,不得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
    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
    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一、增列第四項。
二、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國內製造者應依國內法規及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團
    體標準實施檢查。對國外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國外標準設計、製造者,
    得申請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
    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惟對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
    者,必須另建置採取預防及降低風險措施,以控制風險,爰增列第四項。
三、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者,包括台灣中油公司永安廠由鋼膜、保冷層及混凝土結構
    物組成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台中港區混凝土外槽鋼製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
    重槽、台塑石化公司之覆土式儲槽,因其具特殊設計概念,存在設計剩餘風險,
    應實施風險評估,並由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
    ,不得向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構造或竣工檢查等,爰明定於第四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風險評估報告,將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等共同審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勞工」修正為「職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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