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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60 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
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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