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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6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吊籠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三
十)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三十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