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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72 條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
(一)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備:彎板機、空氣壓縮機、衝床、鉚釘錘
      、斂縫錘及水壓試驗設備。
(二)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備:
      1.全部熔接製造或修改:彎板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
        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2.部分熔接製造或修改:彎板機、熔接機、衝床、萬能試驗機、水
        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
        板機、彎管機、熔接機、衝床、退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
        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4.置有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
        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試驗設備。
      5.未具汽水分離器之貫流鍋爐之製造: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試驗
        設備。
      6.供作鍋爐胴體用大直徑鋼管之製造:彎板機、熔接機、衝床、退
        火爐、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板、凸緣
        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熔接機、水壓試驗設備。
      8.製造波浪型爐筒或伸縮接頭:彎板機、衝床或成型裝置、熔接機
        、水壓試驗設備及放射線檢查設備。但實施波浪型爐筒縱向接合
        之熔接者,得免設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以鑄造者應具備:鑄造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相關技師資格者。
(二)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四)具有十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機械相關技師,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
      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
      、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八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
四、施工者應合於下列資格:
(一)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從事相關鉚接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二)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三)以鑄造者應具有從事相關鑄造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
鍋爐為限;退火爐之設置,以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 1  至之 3、之 6  及之 8  之衝床、第
一款第二目之 1、之 3  及之 6  之退火爐、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及之 6  之萬能試驗機、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之 6  及之 8  之
放射線檢查設備等設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
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鑄造者,應設實施檢查鑄造品之專責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
認定已符合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並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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