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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77 條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但水管鍋爐、組合式鑄鐵鍋爐等分割組合式鍋爐,得在安裝築爐前,向設
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