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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項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
製造人或所有人實施分解、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