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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88 條
鍋爐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
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
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