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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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90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
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四十二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