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5 條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之必要醫事
    人員各一人以上在現場執行業務。
二、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其聽力檢查室(亭)背景
    噪音量,於實施勞工聽力檢查期間,測定值符合附表三之規定,並留
    存紀錄。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七條第二項表次及用詞之修正,修正第二項之文字及附表表次。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條文更加簡明,將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基於管理需求,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開發完成認可醫療機構管理之系統,爰明
    定第三款規定,以掌握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之時間。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