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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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
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一、依據勞工保險局資料顯示,噪音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受檢人數最多之類
    別,其中一百年度之噪音作業健康檢查勞工人數計十八萬零九百三十六人次,另
    依據本會一百年一月至一百零一年九月通報資料顯示,噪音作業判定屬三級管理
    (是否與工作相關需再確認)者,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複檢重新分級改判為第
    二級者(與工作無關)占百分之五十點三八,改判第四級者占百分之四十二點零
    五(與工作有關),原判經改判等級之比率相當高,為強化分級管理之判定成效
    ,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噪音作業聽力檢查後之管理分級,應由耳鼻喉科專科醫師
    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判讀之規定,另為釐清其聽力異常是否與工作相關,需評
    估其作業環境暴露實態,爰增訂於必要時得現場訪視。
二、餘文字修正。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塵肺症 X  光片之判讀有其專業性,為提升其判讀之品質,爰增訂其 X  光
    檢查結果及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一、過去基於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量能有限,為確保勞工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品質
    及正確性,爰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粉塵作業及第二項噪音作業之管理分級,明定除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亦可由胸腔科專科醫師及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判讀;惟查
    衛生福利部各專科醫師相關統計資料,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量能已逐年增加,
    及經實務檢討,多數認可醫療機構就該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之管理分級
    均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判讀,且考量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專業,為提升特別
    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正確性,爰除修正噪音作業及粉塵作業之
    健康檢查管理分級判讀醫師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判讀外,亦將其他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納入。另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於評
    估管理分級時,若對各項檢查結果之判讀有疑義,得照會該認可醫療機構所僱用
    之各科別醫師,如對聽力圖之判讀有疑義,得會請耳鼻科醫師提供專業意見。
二、第一項粉塵作業勞工 X  光檢查結果之判讀,依醫療法規,凡具醫師資格者,均
    可判讀,現行實務上可由該認可醫療機構所僱用之放射科醫師、胸腔科專科醫師
    、本辦法第四條所定訓練合格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等醫師判讀,爰予以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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