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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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二、配合衛生署更名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文字。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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