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
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
六條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得準用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職業疾病鑑定
委員會之規定,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