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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5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
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郵局或」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修正
    理由同第十一條。
三、「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失能診斷書」,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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