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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自職安
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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