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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1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
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
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
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
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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