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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
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
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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