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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20 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
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
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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