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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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5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
出具。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致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
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
    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之精神,並配合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一○七○○一二五三五一號令與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一二五三四
    一號令修正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將
    第一項序文、第一款及第六款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殘廢」修正
    為「失能」。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節失能給付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酌
    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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