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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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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並輔導營造業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健全安全衛生管
    理體制,落實施行自動檢查,致力改進安全衛生設施,發揮自行保護
    功能,以防止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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