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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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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自護單位應每半年將施工計畫執行情形函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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