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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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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要點三之申請書,自護計畫自評報告書等書類,申請自護單位得填具
    自護制度自評申報書類索取表 (如格式三) ,向當地自護評鑑機構索
    取適用之自評申報書類或自評申報書類電腦磁片。

(法源資訊編:格式三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7 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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