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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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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業單位對自評申報書相關事項有疑問或困難者,得填具自護制度輔
    導申請書 (如格式四) 申請自護輔導機構提供輔導諮詢服務;自護輔
    導機構受理上述申請後,應指派具要點七所稱評鑑員資格者,提供輔
    導諮詢服務,並就工作情形作成紀錄 (如格式五) ,於每月十五日前
    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法源資訊編:格式四~五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
  7~18 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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