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事業單位對自評申報書相關事項有疑問或困難者,得填具自護制度輔 導申請書 (如格式四) 申請自護輔導機構提供輔導諮詢服務;自護輔 導機構受理上述申請後,應指派具要點七所稱評鑑員資格者,提供輔 導諮詢服務,並就工作情形作成紀錄 (如格式五) ,於每月十五日前 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法源資訊編:格式四~五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20 期 1 7~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