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13
十三  自護單位於自護單位標誌有效期間內,每一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一
      次以上,並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畫或推行計畫執行情形,於次年
      三月底前函報本會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