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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19
十九  勞動檢查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督導轄內自護單位自護制度
      之推行情形,並填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督導紀錄表 (如格
      式三) 送本會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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