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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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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申請自護單位:係指申請參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 (以下簡
      稱自護制度) 之事業單位。                                  
 (二) 自護單位:係指事業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參與自護制度經評鑑
      由本會頒發自護單位標誌,在該自護單位標誌有效期間者謂之。  
 (三) 自護評鑑委員會:係指由本會設置之自護評鑑委員會,辦理自護制
      度評鑑決審及管理事項。                                    
 (四) 自護評鑑機構:係指本會委託辦理自護制度評鑑初審作業及協助自
      護制度運作管理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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