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申請自護單位:係指申請參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 (以下簡 稱自護制度) 之事業單位。 (二) 自護單位:係指事業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參與自護制度經評鑑 由本會頒發自護單位標誌,在該自護單位標誌有效期間者謂之。 (三) 自護評鑑委員會:係指由本會設置之自護評鑑委員會,辦理自護制 度評鑑決審及管理事項。 (四) 自護評鑑機構:係指本會委託辦理自護制度評鑑初審作業及協助自 護制度運作管理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