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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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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護評鑑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申請自護單位評鑑初審作業。               
 (二) 督導自護單位辦理稽核工作。                   
 (三) 協助推展自護制度。                           
 (四) 提供自護制度有關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         
 (五) 協助辦理自護單位標誌發給等管理事項。         
 (六) 其他自護制度管理有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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