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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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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護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辦理申請自護單位評鑑決審作業。           
 (二) 有關榮譽自護單位審查作業。               
 (三) 指導自護制度評鑑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四) 提供自護制度諮詢之事項。                 
 (五) 推薦具有能力之自護制度評鑑員。           
 (六) 其他有關自護制度管理、技術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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