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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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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自護評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本會就有關
    機關及具有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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