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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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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護評鑑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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