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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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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自護評鑑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視案件需要另邀
    有關人員列席,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方得開會。其決議事項,以本
    會名義行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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