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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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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請自護單位應填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評鑑申請書 (如格式
    一) ,並就其中不符法令規定事項或其他增進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分
    別擬具改善計畫及推行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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