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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
    七條之施行,監督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善盡危害告知及統合安
    全衛生管理義務,督促各級承攬人,使其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符
    合有關法令規定,以減少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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