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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
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勞動檢查員對犯罪證物執行搜索、扣押等職務之程序。
三、檢查員對於犯罪證物之蒐集,有必要在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下,執行證物之搜
    索與扣押,至對人身之搜索、拘提等並無必要,因此排除此等權限之賦與,以尊
    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