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 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勞動檢查員對犯罪證物執行搜索、扣押等職務之程序。 三、檢查員對於犯罪證物之蒐集,有必要在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下,執行證物之搜 索與扣押,至對人身之搜索、拘提等並無必要,因此排除此等權限之賦與,以尊 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