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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18 條
檢驗人員於實施檢驗前,應切實瞭解受檢船舶之概況、清艙經過、清艙前
裝載貨品種類及危害性,並準備必要資料、檢驗儀器、工作服、個人防護
具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