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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0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
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
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