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1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
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
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