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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5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
,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