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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0 條
勞動檢查證每二年換發一次,勞動檢查員離職時應繳回。勞動檢查證應貼
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屬單位名稱。
二、姓名、職稱及編號。
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
四、使用期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