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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
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係指」文字修正為「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