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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稱工作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
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
支配、管理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考量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亦提及工作場所,為齊一名詞定義,爰增列相關文
字,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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