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稱工作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 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 支配、管理之場所。
考量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亦提及工作場所,為齊一名詞定義,爰增列相關文 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