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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
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
作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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