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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3 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其種類如下:
一、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及進修。
前項勞動檢查員職務分成勞動條件檢查、一般安全衛生檢查、營造業安全
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
。
第一項之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規劃;直轄市主管機關依其需要辦
理勞動檢查員在職訓練時,應於訓練前,將訓練名稱、課程內容及實際參
加訓練人員名冊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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