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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未完成前條規定之專業檢查訓練者,單獨執行各該
專業檢查之職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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