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8 條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
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但新進勞動檢查員於該年接受職前訓練者,不在
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