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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4 條
各學科考區之試務辦理單位,應於每梯次學科測試七日前,聘定符合規定
之監場人員,並於測試前舉辦監場講習。
監場人員每試場以安排二人為原則,其中第一順位者為該試場負責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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