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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1 條
試務辦理單位採購術科測試材料及檢查辦理檢定之機具設備時,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依試題材料表所訂品名、規格及數量購置器材。
二、材料應酌量預留備份數量。
三、提供機具設備應屬同一規格廠牌,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及檢查。
四、測試場應有備用機具,以便調換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