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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2 條
試務辦理單位安排監評人員及工作人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遴聘監評人員
    。
二、監評人員名冊應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聘書。
三、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置及其人數
    ,由試務辦理單位依職類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