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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4 條
試務辦理單位佈置術科測試場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場之佈置,應於測試前一日完成。
二、大門口應標示「XX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
三、入口處應標示測試單位平面圖及至測試場之指標。
四、測試場門口應標示「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
五、測試場內、外,應有明顯之區隔界限。
六、測試用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應標示編號。
七、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報檢人員休息區。
八、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九、禁止補習班人員進入測試場內,販賣或散發檢定宣傳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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